河南省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天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4执403号
申请人:河南省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林栖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马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正阳县天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
法定代表人:曾兆军,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河南省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正阳县天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24民初42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正阳县天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正阳县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0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1年2月12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翟记柱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正阳县天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学金
审 判 员  王 祯
人民陪审员  彭连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信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