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4民初4971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秋艳,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建立,男,约45岁,住正阳县。
第三人:余长印,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建立、第三人余长印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建立、第三人余长印的起诉。
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隗 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