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4民初5082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10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男,生于1969年12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李长生,男,生于1976年8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张洪侠,女,生于1972年8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李念生,男,生于1969年12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陈焕银,男,生于1968年8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李伟峰,男,生于1979年11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原告:王彬阳,男,生于1967年6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李铁成,男,生于1955年4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杨书臣,男,生于1978年7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曹锋,男,生于1977年11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河南省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真阳镇林栖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2688289L。
法定代表人:马迅,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长生、张洪侠、李念生、陈焕银、李伟峰、王彬阳、李铁成与被告杨书臣、曹锋、河南省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李长生、张洪侠、李念生、陈焕银、李伟峰、王彬阳、李铁成于2021年1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书臣、曹锋、河南省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长生、张洪侠、李念生、陈焕银、李伟峰、王彬阳、李铁成撤回对被告杨书臣、曹锋、河南省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1.6元,减半收取计1500.8元,由原告***、***、李长生、张洪侠、李念生、陈焕银、李伟峰、王彬阳、李铁成负担。
审判员  江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