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县二龙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4民初1088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78年7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明,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真阳镇林栖园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2688289L。
法定代表人:马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洲,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镇平县二龙乡人民政府。住所河南省镇平县二龙乡二龙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4006037584F。
法定代表人:翟景文,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文光,该政府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县二龙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丁国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克娟
书记员李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