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4执17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1年6月4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7年11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真阳镇栖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2688289L。
法定代表人:马迅,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申请立案执行。依据本院(2020)豫1324民初23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1504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51.05元。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78998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12月11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曹峰所有的133件玉器工艺品。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振宇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李庆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长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