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民申139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9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坤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7民终2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二审法院依据***提供的原一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判令***、***支付欠款,与事实不符。根据一审庭审查明的情况,案涉工程是由***、***、***三人合伙,***在该项目工程仅是负责看场地等工作,并不负责接收劳务、计算工时等实质性工作,其无权以***的名义向***出具欠条,其出具欠条的行为也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2、***在本案一审、二审时均向法庭进行陈诉,但每次**内容均不同;其**的事实不稳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本案再审审查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二审认定***、***偿还***欠款46,200元是否适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在原审中主张***等人应支付其劳务费用46,200元。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其与***的九次通话录音、与***的通话录音及***落款的欠款凭条。1.关于***等人的身份。原审已查明,***、***系夫妻关系。案涉工程由***、***、***三人合伙并实际施工,***、***负责路基及路面修理,***负责供应水泥沙子。***受雇于***,在案涉工程项目处看场子,并负责计算工时和费用。2.关于***与***九次通话录音内容。通话录音显示,***向***追要该欠款,***表示工程款未下来。通话录音内容虽不显示具体工程和欠款具体数额,但涉及到修路事宜。同时***在二审中亦认可其与***之间除了案涉工程外没有其他工程和经济纠纷。3.关于欠款凭条问题。两张欠款凭条分别载明:“收据欠条2018年第八标段挖掘机整路基护路边总计时77小时每小时150元人民币11,550元。”“收据欠条2018年第八标段挖机整路基总计时275小时每小时150元已付6600元总计41,250元剩余34,650元。”***在该两份欠条底部会计处签名。两张欠款凭条明确记载了具体工程和欠款具体数额。4.关于***的**问题。***在本案一、二审中的**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当事人的**与此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二审法院依法对***进行询问,*****:***是其老板,其在工地看场子并负责计算工时和费用;***持有的两张欠款凭条上的“***”的签名是其本人书写,***确实欠***工钱;其在一审中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关于其身份、工作范围、欠款凭条落款情况的**与其在正阳县人民法院(2022)豫1724民初3284号案件庭审**一致;关于本案一审庭审时作虚假**情况的**与***提交的通话录音一致。二、***、***在原审中主张不欠***劳务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二审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并判令***、***偿还***欠款46,200元,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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