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久久建设有限公司

温岭市久久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1081民催110号
申请人:温岭市久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北山路69号二楼北面。
法定代表人:钱海雄,总经理。
申请人温岭市久久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337521429478的本票(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温岭市工业城实业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岭市久久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温岭市久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审判员***
代审判员*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婧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温岭市久久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337521429478,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温岭市工业城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本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了(2016)浙1081民催11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温岭市久久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