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荞麦园饭庄与西安美术学院,西安美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陕01民初1756号

原告:西安市荞麦园饭庄,住所地西安市含光南路**。

法定代表人:薛莹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凌云,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美术学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

法定代表人:郭线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文妮,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美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西安美院主楼小****span>

法定代表人:李路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文妮,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市荞麦园饭庄(以下简称荞麦园饭庄)与被告西安美术学院(以下简称西安美院)西安美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院资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荞麦园饭庄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凌云,被告西安美院、美院资产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司马文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荞麦园饭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西安美院、美院资产公司2016年7月12日8月10日向其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租金额300万元、《关于清腾房屋的通知》无效;2、依法判令西安美院、美院资产公司赔偿荞麦园饭庄承租期间主体楼扩建、装修和综合楼楼顶加建、以及经营损失等359万元,其中经营损失249万元,其他损失110万元;3、依法判令西安美院、美院资产公司偿还荞麦园饭庄垫资建设美院湖边文化艺术交流餐厅所产生的改建、装修、装饰、安装设施设备等费用819.55万元。其中投资垫资款本金385万元,垫资利息242.55万元,经营损失192万元;4、依法判令西安美院、美院资产公司赔偿因其侵犯荞麦园饭庄对西安美院院内人工湖边平房剩余10年半时间的合同使用权而产生的损失126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西安美院、美院资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西安美院、美院资产公司之间长期以来存在租赁、合作关系。2010年10月,西安美院通过院办会[2010]22号会议文件形式,同意其在2011年暑期将原经营的荞麦园饭庄进行为期半年的装修,同时决定将原租赁给清卉茶舍房屋同步交由其设计、装修使用。但西安美院因与清卉茶舍合同履行问题导致本应于2011年8月交付给其装修的房屋迟迟不能交付,使得荞麦园饭庄正在装修的工程拖延了近两年之久,损失巨大。2011年8月,西安美院经院办会[2011]02号会议文件,同意其对西安美院综合楼顶进行加建、装修,但西安美院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综合楼顶又签约给臻美酒店,导致其在施工中途遭到臻美酒店阻拦,双方发生冲突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延误其正常加建及装修长达一年多时间,造成其原材料、设施设备以及劳务工等巨大损失。2011年5月起,西安美院多次要求其垫资将西安美院闲置多年的湖边房屋装修使用,并承诺在三到五年内偿还其垫资。其基于与西安美院多年的友好合作关系表示同意。2011年7月开始,其按西安美院的设计方案和经营思路进行了投资改建、装修装饰、购买了配套设备设施,共计投资385万元,并于2011年9月26日按照西安美院要求如期在全国十大美院会议召开时投入使用。湖边餐厅建成并试运营期间获得西安美院及外界的一致好评。但因西安美院承诺安装的天然气未能解决,西安美院也未能与其履行经营手续,导致湖边餐厅多次被税务、工商部门查处,直至2013年初在西安美院同意之下被迫停业。期间,2012年7月9日,为了延续合同日期,其与美院资产公司签订为期十四年半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西安美术学院校门南侧综合楼B段一至三层和楼顶楼面平台、综合楼A段楼顶楼面平台、原清卉茶舍一二层、院内太极湖边平层房屋归属荞麦园使用,交给乙方作餐饮文化艺术经营使用等。但双方实际并未完全按此合同履行,其中原清卉茶舍的房屋直至2012年8月才实际交付装修,综合楼A段楼顶楼面平台实际交付时间2012年9月,湖边餐厅只经营到2013年元月。因西安美院的上述种种违约行为,造成其装修、经营等损失巨大。就此一系列的问题解决,其与西安美院经多次协商确定了对其损失进行评估后用相关垫资及损失来冲抵相应房租的解决办法。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2016年7月12日2016年8月10日,西安美院、美院资产公司向其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关于清腾房屋的通知》不具备法律效力。西安美院单方面将其投资到湖边餐厅的财物强行侵占,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综上,西安美院、美院资产公司不顾违约在先的客观事实,单方毁约终止合同的行为应确认无效,并应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种种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西安美院辩称,1、荞麦园饭庄拖欠其租金及各项费用超过300万元,且自2013年开始荞麦园饭庄一直闲置其湖边餐厅,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根据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二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拖欠租金一个月或空关一个月的约定,其向荞麦园饭庄送达了《终止合同通知书》,且进行了律师见证。但由于荞麦园饭庄一直未清租腾房,其又向荞麦园饭庄送达了《关于清腾房屋的通知》。故其发送的《终止合同通知书》及《关于清腾房屋的通知》合法有效,双方租赁合同关系已经终止,荞麦园饭庄应该向其清租腾房。2、荞麦园饭庄要求原清卉茶社租赁面积的装修损失无任何事实依据。2012年7月9日其全资子公司美院资产公司与荞麦园饭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将租赁房屋交付荞麦园饭庄。荞麦园饭庄称要求美院资产公司于2011年8月交付原清卉茶社、2012年7月9日前交付综合楼楼顶楼面无任何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其所提会议纪要内容不真实。荞麦园饭庄对经营房产进行装修与西安美院无关。2012年7月9日租赁合同并无约定荞麦园饭庄对综合楼楼顶进行加建、加盖,同时也违反规划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3、太极湖餐厅由荞麦园饭庄自行装修改建,双方协商一致西安美院一直免收租金,直到2012年7月9日美院资产公司与荞麦园饭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才将该房屋列入租赁范围,但也一直免收租金。在征得荞麦园饭庄同意后其委托陕西新兰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荞麦园饭庄在湖边餐厅投入的现有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截止评估基准日2013年1月25日,湖边餐厅资产的评估结果为1605237.15元。荞麦园饭庄以评估价低为由,拒不认可。太极湖餐厅系西安美院独立经营产业,其停业系由于荞麦园饭庄经营手续不完备,经营不善导致,与西安美院无关。2016年7月12日,其发出合同终止书,双方租赁关系已经终止,不存在剩余合同期限,其不应承担剩余租赁期限的赔偿责任。请求驳回荞麦园饭庄的全部诉请。 

被告美院资产公司辩称,其与荞麦园饭庄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与荞麦园饭庄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的是西安美院。其系西安美院的全资子公司,虽然其与荞麦园饭庄签订第二份租赁合同,但是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西安美院仍作为实际合同主体向荞麦园饭庄出具租赁费发票、与荞麦园饭庄发函进行沟通。因此合同实际主体系西安美院,与其无关。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6日,荞麦园饭庄(乙方)与西安美院建设开发处(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一、西安美院将本院校门南侧B段共三层营业用房租赁给乙方使用。二、租赁面积:一楼231.28平方米(后续面积347.28平方米)、二楼334.28平方米、三楼555平方米,合计1120.56平方米。三、租赁期限:2007年8月16日2012年8月16日。四、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每平米30.8元,月租金34513元,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一个月房租作为押金。乙方从2007年8月16日起向甲方预交三个月租金,一次交清。以后每三个月预收租金一次,直至合同期满。2012年7月9日,荞麦园饭庄(乙方)与美院资产公司(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 甲方将西安美院校门南侧综合楼B段一至三层和楼顶楼面平台、综合楼A段楼顶楼面平台、原清卉茶社一、二层、院内太极湖边平层房屋归属荞麦园使用,出租给乙方作餐饮文化艺术经营使用。除原合同面积外,原清卉茶社一、二层面积233.57平方米;租赁楼面平台面积:A段楼顶楼面平台550平方米(属荞麦园加盖层)、B段楼顶楼面平台525平方米(属荞麦园加盖层)。第二条 租赁期限 甲方从2012年7月9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2026年12月31日收回。十年后递增3%。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室内面积每平方米30.8元,楼顶楼面平台每平方米租金7.5元,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为53342.5元,先付后用。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到期前一个月内交纳。拖欠租金一个月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后荞麦园饭庄对原清卉茶社及A、B段楼顶楼面平台进行装修、加盖,对西安美院院内太极湖边平房进行了装修、改造。合同履行过程中,西安美院向荞麦园饭庄开具租赁费发票。美院资产公司为西安美院全资子公司。荞麦园饭庄没有交纳2011年5月之后的租金。

2010年12月27日西安美院西美会字[2010]22号院长办公会议纪要显示:七、基建处、资产公司:同意荞麦园顶层加建项目,基建处全程监管设计方案实施,资产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合同修改内容及租金调整标准等相关事宜。2011年3月9日,西美会字[2011]02号院长办公会议纪要显示:四、4、同意荞麦园饭店在综合楼顶加建办公及仓库用房项目,工程设计效果图及施工方案报相关院领导审核。2014年11月24日,中共西安美术学院委员会西美党会字[2014]26号会议纪要显示:二、针对学院和荞麦园酒店的有关经营纠纷问题,会议认为,学院在荞麦园2012年楼顶加层和清卉茶社等承租承诺过程中负有一定责任。要求院长助理李敏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落实,一是尽快组织第三方对荞麦园酒店承租的和平堂场所的资产进行合理评估;二是通过与对方积极有效的沟通,合理协商解决沿街用房上下两处承租中有关责任补偿问题;三是督促荞麦园酒店交付今年来拖欠的房租,必要时也可做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租金问题的准备。

2011年8月26日美院资产公司出具《关于清卉茶社的问题》,证明西安美院与清卉茶社房屋租赁合同于2011年8月23日到期,西安美院决定不再续签合同,将清卉茶社房屋面积全部交付荞麦园饭庄。2011年10月25日美院资产公司向雁塔区工商局含光路工商所及相关部门反映:我院与原门面房经营户清卉茶社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1年8月23日已经到期,我院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目前该经营户仍不搬出房屋,属于超期违规经营,并且已经三次转包。清卉茶社经营户已经严重影响了我院的正常发展,请工商部门帮忙解决我们的问题。2011年11月25日,美院资产公司向荞麦园饭庄发出《关于水电暖使用的通知》,同意荞麦园饭庄在加建B段楼顶办公及员工住宿区域的水、电、暖从综合楼接用,并按非营业场所收取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参照学院家属区。

2012年5月21日美院资产公司向荞麦园饭庄出具《关于广语堂安装天然气的说明》,称催件收到。学院负责给广语堂安装天然气一事正在落实中,预计在今年暑假期间能够解决。由此给你方带来的不便和经济损失,学院会酌情给予补偿。希望你们继续为教职工做好餐饮服务工作。

西安美院于2015年3月委托陕西新兰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荞麦园饭庄在湖边餐厅投入的装饰工程和设备家具进行评估,截止评估基准日2013年1月25日,湖边餐厅资产的评估结果为原值1648393.28元(装修及配套设施902337.18元、其他资产746056.10元),净值1605237.15元(装修及配套设施884290.47元、其他资产720946.68元)。2016年5月荞麦园饭庄向西安美院提出重新评估意见。

2016年4月12日西安美院、美院资产公司向荞麦园饭庄发出通知:一、限本周内向学院缴纳所欠水费、暖气费共计26万元,同时,就饭庄窃水电一事,及时配合学院总务处予以纠正,并接受相关处罚,二、自合同签订后,由于原资产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双方矛盾,原资产公司总经理因问题仍被关押,使牵扯其中的一些问题还需进一步取证核实,因此院方将对2011年5月至2014年12月你方所欠房屋租金,做暂缓收取,待双方沟通协商后再做处理。希望你方尽快按合同向学院缴纳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房屋租赁费共计128万元。否则,学院将按合同规定责令你方停业,并断水、断电。三、湖边餐厅限本月底前就双方认可的陕西新兰特资产评估公司给出的评估结果尽快予以确认,否则,我院将依据合法程序,对湖边餐厅内你方的财产进行搬离并妥善封存保管,房屋收回使用,同时,针对双方纠纷事宜继续协商。2016年4月22日,西安美院、美院资产公司向荞麦园饭庄发送内容相同通知。2016年4月25日,荞麦园饭庄针对通知回复,称综合楼加建的办公区域所用水电是经学院同意接用的,有学院同意的文件,没有窃水电一事。所欠房租水暖愿意以湖边和平堂的投资进行核算冲减。现有的评估结果只是对部分装修及设施进行了评估,荞麦园饭庄难以认可。重新作全面完整的评估并让原装修和平堂工程单位参与评估(装修单位已联系),方能讲清楚工程投资的各项用途。2016年5月7日,西安美院再次向荞麦园饭庄发出发出通知,要求荞麦园饭庄5月9日前清缴欠费,交接湖边餐厅资产。

2016年7月12日,美院资产公司向荞麦园饭庄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决定2016年7月12日正式终止双方于2012年7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结清租金及所拖欠的其他费用,限期三个月(2016年7月13日其至2016年10月13日止)搬离。同日,在律师见证下,西安美院及其资产公司腾空湖边餐厅好望角、和平堂、茶楼、办公室,并贴封条,对厨房大件物品清点,贴封条,但未腾空。2016年8月10日,西安美院及其资产公司向荞麦园饭庄发出《关于清腾房屋的通知》,再次通知荞麦园饭庄于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湖边餐厅内的其他遗留物品及时搬离,否则其将自行处理,同时不免除向荞麦园饭庄主张相关费用的承担。2016年8月11日,针对《终止合同通知书》,荞麦园饭庄向西安美院及其资产公司作出《答复》,不认可西安美院及其资产公司单方终止合同,不认可拖欠房租。

2016年9月,荞麦园饭庄一方律师对时任西安美术学院院长王胜利、书记朱恪孝、院长助理李敏做了调查,形成调查笔录,经法院核实,该三份调查笔录属实。调查笔录证明内容:西安美院院内太湖边平房由荞麦园饭庄先期垫资改造、装修、添置设施设备,原则上以为教职工服务为目的,非营利性的,投资款项以减免荞麦园饭庄房租三到五年时间返还全部垫资。后因学院未能解决天然气问题,及经营手续,荞麦园饭庄被工商、税务部门查处,双方协商停业。清卉茶社已到期,学院决定整个楼都统一交给荞麦园饭庄总体装修经营,由于清卉茶社拒绝退房,拖延了约一年时间才交给荞麦园饭庄。楼顶加建宿舍经过院长会议同意,荞麦园饭庄动工时遭到臻美酒店阻挡,因为西安美院前任领导与臻美酒店有协议,拖延了一年多时间。

本案审理中,荞麦园饭庄申请对西安美院院内人工湖边餐厅加盖、装修、改造工程进行资产评估,陕西精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日作出陕精诚评报字[2019]第048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涉案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11年9月1日的市场价值为:涉案资产房屋装修重置价值为人民币2624871.00元。本次评估结论中未包含申请人申请鉴定的西餐厅所有设备、设施的价值。被申请人拒绝配合本次评估工作,本结论未能完整反映装修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同时,荞麦园饭庄申请对人工湖边餐厅遭受的经营损失(2011年9月至2013年元月)、荞麦园饭庄停业22个月经营损失及清卉茶社延期交付遭受的窝工、材料过期等损失、加建过程中因第三人阻挡遭受的原材料、电动工具、停窝工等损失评估,陕西精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日作出陕精诚评咨字[2019]第002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评估咨询结论为:1、2011年11月-2013年1月西餐厅累计亏损为人民币2087500元。2、中餐厅22个月累计经营亏损为人民币3489684元。3、荞麦园美术馆变更误工损失合计金额为人民币382075元。4、钢结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88517元。5、综合楼一女二嫁误工损失金额为263981元。6、清卉茶社延期造成的损失金额为525321元。由于投资利息计算标准、标的不统一,本结论未包含申请人投资的利息价值。荞麦园饭庄对该两份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认可,但提出由于客观情况,西餐厅设施、设备、装饰品、隐蔽土建工程、西餐厅剩余10年房屋使用权被侵犯的损失,385万元投资垫资款利息未鉴定,请求法院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裁判。西安美院、美院资产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对该两份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提出质证意见。

西安美院另案起诉荞麦园饭庄、薛莹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荞麦园饭庄、薛莹巧清腾房屋,支付租赁费、违约金,该案正在审理中。

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书》、《房屋租赁合同》、《资产评估报告书》、《终止合同通知书》、《律师见证书》、《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咨询报告》、调查笔录、谈话笔录、会议纪要、通知、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荞麦园饭庄(乙方)与美院资产公司(甲方)于2012年7月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美院资产公司系西安美院全资子公司,涉案合同履行中,由西安美院实际接收租金并开具租赁发票,租赁合同实际履行主体为西安美院。荞麦园饭庄与西安美院应受到该合同约束,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自己义务。荞麦园饭庄要求美院资产公司承担赔偿之合同责任,缺乏依据,应予驳回。西安美院作为出租方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荞麦园饭庄作为承租方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荞麦园饭庄虽没有交纳自2011年5月之后房租,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西安美院院内湖边餐厅由荞麦园饭庄垫资改造、装修、添置设施设备,西安美院称垫资费用据实结算或通过减免荞麦园饭庄租金三至五年,后因双方就湖边餐厅垫资评估数额没有达成一致,致租金交纳未能成行。故荞麦园饭庄未交纳租金并非恶意拖欠租金的违约行为,西安美院以荞麦园饭庄未按时交纳租金为由,向荞麦园饭庄发出的《终止合同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解除的要件,对荞麦园饭庄并不发生法律效力,荞麦园饭庄要求确认《终止合同通知书》无效,应予支持。因西安美院向荞麦园饭庄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后再次发出《关于清腾房屋的通知》的行为并非合同法约定的单方解除涉案合同的行为,而合同法仅赋予收到解除合同的一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权利,故荞麦园饭庄要求确认《关于清腾房屋的通知》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清腾房屋的通知》因《终止合同通知书》被确认无效而自然对荞麦园饭庄不发生法律效力。

就荞麦园饭庄主张支付其承租期间主体楼扩建、装修和综合楼楼顶加建以及经营损失等一项。从荞麦园饭庄提供的西安美院会议记录及相关调查笔录、双方往来函件分析,西安美院综合楼楼顶及清卉茶社经西安美院同意交由荞麦园饭庄统一装修,但因故并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延误了荞麦园饭庄装修工期,造成荞麦园经营损失及误工损失,西安美院应予赔偿。经过评估,该损失包括综合楼一女二嫁误工损失金额为263981元,清卉茶社延期造成的损失金额为525321元,中餐厅22个月累计经营亏损3489684元,荞麦园美术馆变更误工损失合计382075元,共计4661061元,故对于荞麦园饭庄要求支付其承租期间主体楼扩建、装修和综合楼楼顶加建以及经营损失等359万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西安美院院内湖边餐厅装修、改建、购买设施设备全部由荞麦园饭庄垫资完成,该垫资应由西安美院支付,经评估,数额为2624871.00元,但该评估结论中未包含西餐厅所有设备、设施的价值,本院参考2015年西安美院委托陕西新兰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结果中的其他资产原值746056.10元予以认定。因荞麦园饭庄的垫资行为是经双方协商一致产生,故荞麦园饭庄主张由西安美院向其支付垫资利息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2012年5月21日美院资产公司向荞麦园饭庄出具《关于广语堂安装天然气的说明》记载内容,因西安美院未给广语堂安装天然气一事给荞麦园饭庄带来的不便和经济损失,西安美院会酌情给予补偿。而经评估鉴定,湖边餐厅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累计亏损2087500元,故荞麦园饭庄主张西安美院向其支付相应损失19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荞麦园饭庄虽主张湖边餐厅剩余10年半时间合同使用权损失126万元,但并未就其主张的损失数额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西安美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原告西安市荞麦园饭庄发出的《终止合同通知书》无效;

二、被告西安美术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荞麦园饭庄主体楼扩建、装修和综合楼楼顶加建、以及经营损失等3590000元;

三、被告西安美术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荞麦园饭庄垫资建设美院湖边文化艺术交流餐厅所产生的改建、装修、装饰、安装设施设备等费用3370927.1元及经营损失1920000元;

四、驳回原告西安市荞麦园饭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370元,评估鉴定费30000元,原告西安市荞麦园饭庄预交,由原告西安市荞麦园饭庄负担36383元,由被告西安美术学院负担119987元(执行本判决时,双方将案件受理费、评估鉴定费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安品

         崔志刚

          

 

二0一九年九月 

 

        张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