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5)琅民一初字第0222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绍兴市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175元,由原告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晨 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 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
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