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豪福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4民辖终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从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德文,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豪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徐豪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宇,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从容,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昱尹,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雪旻,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豪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440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园林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2民初44086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违反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为避免因分别审理执行给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处理带来被动,最高人民法院已指定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以确保统一裁判标准、公平公正裁判,确保社会经济秩序稳定。而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法院,已经正在处理大量涉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票据案件,对本案所涉及的相关票据事宜更为知晓,更有利于本案纠纷的解决。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被上诉人商贸公司不起诉西安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显属恶意规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指示及要求。第三,被上诉人商贸公司不起诉西安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直接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西安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涉案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主体。被上诉人商贸公司不起诉西安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使其逃脱责任的承担并将民事责任转嫁给上诉人及原审其他被告,明显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第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西安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是本案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票据法相关规定其为第一顺序付款义务人,依法应当被追加为本案当事人,从而查明本案事实,上诉人依法向原审法院申请追加西安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原审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案同判”的指导意见精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同案同判,统一法律适用”的指导精神,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判不应当与已生效裁判相冲突。2021年10月15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就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法依职权追加案涉票据出票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作为第三人,并作出(2021)沪0118民初170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12月24日,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就票据纠纷一案,依法依职权追加案涉票据出票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作为第三人,并作出(2021)鲁0105民初10281号之五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也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同案同判的裁判理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原审法院应当延续已生效裁判的裁判原则,本案应当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商贸公司有权选择向建材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建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因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园林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能成立,园林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艳红
审判员 赵佳
审判员 林文彪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璇
法官助理 廖清顺
书记员 盛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