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豪福商贸有限公司;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4086号
原告:北京豪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北府村村委会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徐豪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宇,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A栋35/36层。
法定代表人:李从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德文,男,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被告: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官长村。
法定代表人:刘从容,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霞,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豪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与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被告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
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园林公司、科技公司、建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868 716.73元及利息(以868 716.73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园林公司、科技公司、建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6日,被告建材公司与案外人蒙阴巴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案外人)签订了《砂石购销合同》,约定由案外人提供砂石,建材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后案外人与商贸公司签署了《代收款协议》,约定由商贸公司代案外人收取建材公司应付的砂石款。故于2021年1月8日,商贸公司经建材公司背书转让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汇票票号为***,汇票金额为868 716.73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10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15日。出票人及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到期后无条件付款。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西安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园林公司,背书人有科技公司、建材公司。该汇票背书信息完整连续,商贸公司属于该汇票的合法持有人。该汇票到期后,商贸公司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但被拒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起诉至人民法院。
园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对恒大集团及关联公司所涉相关案件(除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商品房类案件之外)均集中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为均为恒大关联公司,园林公司也是基于承建恒大工程项目而从恒大关联公司持有涉案票据并转入背书。故本案应当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本案中商贸公司未将向涉案汇票出票人、承兑人作为被告主张权利,不违反我国票据法规定。本案被告之一建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属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熊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殷 超
书  记  员   周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