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豪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财保230号
申请人:北京豪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北府村村委会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徐豪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宇,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A栋35、36层。
法定代表人:李从文。
被申请人: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官长村。
法定代表人:刘从容。
被申请人: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彬。
申请人北京豪福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8716.7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担保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豪福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8716.7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于俊平
审判员  张硕果
审判员  周艳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