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4163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兵,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杨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6862970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官长村。
法定代表人:刘从容。
原告***与被告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纪石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羽曼
书 记 员 石银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