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8451号
原告: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官长村。
法定代表人:刘从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典,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孙天舒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秦 芝
书 记 员 李宇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