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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三河市正坤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终19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A栋35、3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河市正坤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区鼎盛步行街南A楼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管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官长村。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河市正坤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谐趣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44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86元,减半收取3143元,由上诉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甘 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方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健 书 记 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