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福元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亿力电气有限公司、郑州福元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4678号
原告:河南亿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董庄4号厂房北一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赢珠,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秋韵,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福元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6号院7号楼16层1607号。
法定代表人:王佳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亿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福元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亿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亿力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亿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计307元,由原告河南亿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昌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瑾
书 记 员 吉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