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李艳琼重庆市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683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市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长龙乡高桥社区七组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8912740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冯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