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8120号
原告:重庆市翔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西城区环美综合楼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52046680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敏,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长龙乡高桥社区七组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8912740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菜市街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菜市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14505503252。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重庆市翔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菜市街小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翔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翔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翔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由原告重庆市翔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彭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