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恒誉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1539号
原告:重庆恒誉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新南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YX7E64W。
法定代表人:**非,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长龙乡高桥社区七组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8912740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誉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誉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誉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恒誉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原告重庆恒誉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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