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赵玉重庆泉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1民初3741号

原告:重庆市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长龙乡高桥社区7组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89127402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鹰,重庆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重庆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泉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滨江路8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72063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泉河建筑有限公司、赵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市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9元,由原告重庆市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汪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孔飞飞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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