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1民初3741号
原告:重庆市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长龙乡高桥社区7组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89127402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鹰,重庆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重庆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泉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滨江路8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72063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泉河建筑有限公司、赵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市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9元,由原告重庆市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汪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孔飞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