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2615号
原告: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樊相府前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052965XP。
法定代表人:蔡建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赫,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双滦区滦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6992277348。
负责人:耿立唐,董事长。
原告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原告在接到法院发出的书面催缴通知之后,未及时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爱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春天
书 记 员 李 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