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732民初8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住福建省永定县。
原告:***,男,1976年9月7日生,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住福建省永定县。
原告:***,男,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住福建省永定县。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剑,****(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樊相府前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8月10日生,汉族,*西省兴国县人,住*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原告***、***、***诉被告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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