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民初3273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原告:***,男,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女,1976年7月3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浦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E4G1TXH。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新浦新区开投大厦。

负责人:刘松艳。

被告:赫章供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215630149F。住址:贵州省赫章县城关镇龙泉路。

法定代表人:李景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被告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浦分公司、被告赫章供电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被告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浦分公司、被告赫章供电局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