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民初3273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原告:***,男,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女,1976年7月3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浦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E4G1TXH。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新浦新区开投大厦。
负责人:刘松艳。
被告:赫章供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215630149F。住址:贵州省赫章县城关镇龙泉路。
法定代表人:李景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被告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浦分公司、被告赫章供电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被告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浦分公司、被告赫章供电局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