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22民初1108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6月11日出生,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洲,沙洋县沙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武汉市硚口区人,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清,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垣县樊相府前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052965XP。
负责人:蔡建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曹四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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