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马鞍山创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7574号
原告***,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
被告马鞍山创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菊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王和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604XX。
被告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樊相府前路3号。
法定代表人蔡建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052965XP。
被告王丽军,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
原告***诉被告马鞍山创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王丽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琦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晨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