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斌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422执11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斌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紫金路宾阳小区4号安置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32799203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传喜,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丰凌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九州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RALGD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9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斌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丰凌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江苏丰凌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给付安徽斌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21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10元,执行费236元,但被执行人江苏丰凌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平台,两次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车辆。通过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平台,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通过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已将江苏丰凌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已向公安机关报送被执行人临控申请,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欣
审判员***
审判员*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周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