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斌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县涧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民初563号
原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县堰口镇大光社区西街二小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32799203XM。
法定代表人:卜晓梅,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良富,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涧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寿县涧沟镇农民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2003234515R。
法定代表人:魏文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德,寿县寿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涧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寿县涧沟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寿县涧沟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靳婷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