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2民初2997号
原告:江西庞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周江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23916987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曜,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铜冶镇南工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52261498580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庞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江西庞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已将所欠江西庞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全部清偿,现江西庞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庞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42元,减半收取计24821元,由江西庞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