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庞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庞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9340号
原告: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仁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矅,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克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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