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234号
申请人:河南中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5号院1号楼3单元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326829708M。
法定代表人:郭小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帆,河南新良明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凤,河南新良明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九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369号院7号楼一单元19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637479178。
法定代表人:隋迎兵。
河南中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九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236.84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苑名都支行,账号:1702********)。河南中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中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九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236.84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苑名都支行,账号:1702********)。
案件申请费1371.18元,由河南中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