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九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82民初3107号
原告:河南九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隋迎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九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九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九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河南九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