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蔚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蔚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28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2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1014907XM。

法定代表人蔚钊。

被执行人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73018。

法定代表人徐新桥。

申请执行人陕西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4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7169.3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7777.31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616.66元后,剩余款项47160.65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结案解封申请书。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45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全部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45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俊会

执行员  何 峰

执行员  赖云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