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93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宏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设东路太乙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蔚蓝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104号。
法定代表人:蔚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代小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宏臣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蔚蓝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宏臣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西安市蔚蓝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宏臣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西安市蔚蓝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诉讼费4596免交。
反诉费4453免交。
审判长*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霍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