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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宏臣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蔚蓝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93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宏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设东路太乙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蔚蓝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104号。
法定代表人:蔚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代小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宏臣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蔚蓝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宏臣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西安市蔚蓝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宏臣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西安市蔚蓝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诉讼费4596免交。
反诉费4453免交。
审判长*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霍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