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3民初3315号
原告:陕西祺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二环南路西段154号易和蓝钻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鹏,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蔚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104号。
法定代表人:蔚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常务经理,住本单位。
被告:**,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西安市雁塔区丁白村153号。
原告陕西祺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蔚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陕西祺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祺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祺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计131元,由原告陕西祺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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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