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双隆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德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双隆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367号
原告西安德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世融嘉城第20幢2单元8层20803室。注册号610132100067517。
法定代表人满月霞。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双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六路乾唐华府4幢1单元10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24243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德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双隆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德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德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907元,剩余290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