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1076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月21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西安市西咸新区蔷薇溪谷。
被告:陕西双隆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洪斌,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冰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双隆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94元,由原告***实际负担2794元。
审
判员杨丽丽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员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