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03民初240号
原告: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18号楼20号商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128536306。
法定代表人:吴春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志,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周海防(曾用名周文),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丛树全,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李小龙,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防、丛树全、李小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舒展
人民陪审员 柳庆一
人民陪审员 李宏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