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202民初3159号
原告:***,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市龙沙区。
被告: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楼**商服。
法定代表人:李春梅,职位:董事长。
被告:**,男,1961年出生,民族,住齐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海,职位。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我方为龙沙区南市小区27号楼于活欠款475.608.56元及利息186.623.80元。共计:662.237.36元。事实与理由是:在2000年被告中标施工建设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市场小区27号楼、中标方是齐齐哈尔市星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齐齐哈尔市兴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2003年10月30日变更为齐齐哈尔市恒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2004年3月10日变更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25日变更为齐齐哈尔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最后在2008年1月23日变更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我方给齐齐哈尔市星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此楼,我方属于实际施工人,当时被告不按约定付款我方十到一层及地下室,就干不了。但至今欠款不还给我方、故诉至院请给予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1.00元,退予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