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02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
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18号楼20号商服,组织机构代码12853630-6。
法定代表人熊广文,该公司董事长。
***与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202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大林
审判员 彭喜臣
审判员 谷庆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