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建执字第215号
(2015)建执字第215号
申请执行人谢欢,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谢欢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建商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判长 陈 威
审判员 韩 志
审判员 黄俊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