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206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吉林省榆树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四川省合江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4日复审,汉族,农民工,住四川省富顺县。
申请执行人马燕玲,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沿江国际小区开发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富城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住长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刘福军于2017年10月19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34万元、给付***劳务费10万元、给付宋立锋劳务费16万元、给付***劳务费20.7万元、给付刘福军劳务费5.6万元、给付***劳务费41.5882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因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