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金鹏、某某与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206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一重集团公司职工,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
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金鹏、***于2017年5月31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74990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现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向富区政府请款先行垫付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并已支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