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203执453号 申请人***,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齐齐哈尔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12853630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2021)黑0203执453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9)黑0203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欠款总额为554429.00元及相关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认可且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当先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在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下落线索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黑0203执45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男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