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203执453号
申请人***,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齐齐哈尔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12853630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2021)黑0203执453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9)黑0203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欠款总额为554429.00元及相关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认可且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当先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在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下落线索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黑0203执45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男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