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东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民初1615号
原告:重庆东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5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92819XU。
法定代表人:严万川,重庆东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东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东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重庆东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东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经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