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34825号
原告:西安拓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4年12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臻萃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5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拓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臻萃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拓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拓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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