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洋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港亚物资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5执1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港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王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斌,该司职工。
被执行人:重庆渝洋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邹雪斗,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港亚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渝洋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368389元及利息等。
本院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寄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对于本案诉讼保全的二笔到期债权,经本院向协助执行人调查均在诉讼中,不具备偿还条件。对于诉讼保全查封的车辆现无法找。对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30400元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重庆渝洋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在原地址,现在办公地点不清楚。被执行人***、***到院接受询问表示无能力履行债务,只有本案诉讼保全的二笔到期债权收回后履行本案债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股票等有价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等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核实,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也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5执1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敏
审判员  张航
审判员  李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