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洋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与重庆渝洋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9执190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27号14-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9940224T。
负责人陈军,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林,覃旭,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渝洋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化龙南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73300N。
法定代表人刘正素,重庆渝洋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渝洋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9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重庆渝洋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工程款248956.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1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2026.84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向重庆威鹏药业有限公司提取了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工程款93081.66元。因重庆威鹏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工程款存在争议,且正在诉讼中,本院向重庆威鹏药业有限公司提取的工程款尚未到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偿全部债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9执190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亮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