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洋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斗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重庆渝洋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5破申145号
申请人:重庆斗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大铺子居委10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61646047T。
法定代表人:罗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篱,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元,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渝洋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化龙南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73300N.
法定代表人:刘正素。
申请人重庆斗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斗大混凝土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渝洋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渝洋环保建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渝洋环保建设公司破产清算。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3月5日进行了听证,斗大混凝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渝洋环保建设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2016年5月11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3民终1308号民事裁定。裁定书载明:渝洋环保公司因未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19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渝洋环保建设公司偿付斗大混凝土公司的货款266393元,并从2014年1月31日起,至付清该款时止按月利率2%计付资金占用损失。
嗣后,斗大混凝土公司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渝洋环保建设公司进行了资产调查,发现虽有一笔重庆威鹏药业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但该款已被该院扣留,且该款项需等待重庆威鹏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后才能提取,此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9月14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9执1120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渝洋环保建设公司于1995年6月14日设立,注册资本2018万元。住所地为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化龙南街43号,登记机关为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南区分局。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渝洋环保建设公司差欠斗大混凝土公司款项,至今未能清偿。该公司经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应认定渝洋环保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由于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有权申请破产清算。因渝洋环保建设公司在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南区分局登记成立,本案交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重庆斗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渝洋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本案交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秀良
审 判 员 王丽丹
审 判 员 吴宝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晏侣偲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