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3民初3390号
原告:重庆汇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1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617031X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金融中心A座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
第三人:重庆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西湖之路2号精信中心A塔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PCFK5M。
法定代表人:柏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汇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重庆汇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汇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汇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用400元,由原告重庆汇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姚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之远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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