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民初417号
原告:驻马店润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与驿城大道交叉口金尚帝景蓝湾9号楼2单元6楼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MA9G8M3Y9M。
法定代表人:蒋毛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园园,广东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1031596。
被告:成都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普兴街道新中路2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MA68P4A14U。
法定代表人:刘伟。
被告:重庆汇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1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617031XK。
法定代表人:蒋英军。
被告:重庆星旭圣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福五路3号附2号(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LJAJ35。
法定代表人:李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吉之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号4栋48-5号(C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152G11W。
法定代表人:张杰臣。
被告:余姚市正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光国际大厦A座405室(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GQXFD9B。
法定代表人:钟小军。
被告:深圳市企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新南社区深南东路2023号广深医药大厦三层306室01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4LG5L。
法定代表人:邹敏。
原告驻马店润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汇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星旭圣恒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吉之悦商贸有限公司、余姚市正山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企旺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驻马店润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润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10元,减半收取计3905元,保全费2690元,由原告驻马店润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7810元,由本院退回3905元。
审判员 万 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静莲(兼)